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属于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休产假时,应该享受社会保障机构给予你的生育生活津贴,而在此期间内,单位就不再给该女职工发放产假工资。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你可自己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当然也可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代扣代缴,或垫缴后由你归还。
以上就是我对于产假跟社保有关系吗问题的我的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