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限定,未依法解决结婚登记而生育
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按该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项的限定,有该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限定情形的,对男女两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此,
1、未婚先育且未能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两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即男女两方均需交纳社会抚养费,而非仅对女方一人征收,仅按基数征收,非3倍征收。
2、谁违背计划生育限定的,谁交纳花费,其他三个小孩并非你生育的,不应要求你交纳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