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集团两个子公司之间换工作,1月底应聘的子公司通知3月1日入职,并进行了你录用公示,于是本人在2月1日提交了离职申请,当时部门领导休假在家,我微信发的扫描件,她在上面签字:同意,之后由于另一子公司在报批集团过程中未予批准,我没有离职,正常在现公司工作至今,昨天公司以告知函的方式告诉我,同意我离职,总经理在之前的离职申请上补签了同意,并把日期写在了5月30日,请问这种情况我申请仲裁,能拿到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在2月1日提交了离职申请,部门领导回复“同意”,但总经理在5月30日补签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离职申请的效力可能取决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人事管理流程以及总经理补签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规定离职申请需经总经理批准,且总经理的补签行为被认定为有效,那么离职申请可能被视为在5月30日生效。
您离职的直接原因是应聘另一子公司未获批准,而非您主动辞职。如果公司以您提交的离职申请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而实际上您并未主动辞职,那么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