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关某于2003年初与卖方杨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总价为50万元。由于是期房,房产证预计要到一年后才能够领取,于是双方约定由买方先支付一半房款,卖方则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
待房产证领到卖方名下的房产证之后,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方通过贷款支付余款。但是当卖方杨某领到房产证之时,房价大涨,杨某以签订合同时没有房产证,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法院终判决要求卖方杨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买方关某办理产权过户。
本案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能转让,法律并不禁止在没有房产证的时候协商房屋买卖,也不禁止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而卖方后来也已经取得了产权证,符合双方约定的过户条件,也符合法定转让的条件,此时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