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合同法》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该企业老板为了自己赚钱任意提高劳动定额,致使工人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任务,不得不每日加班3个多小时,实属变相强迫工人加班,是违法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仲裁委遂裁决,该企业立即停止对职工的侵权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任务定额,定额最高每日不得超过30件,同时支付上个月的加班费。变相强迫加班是不合法的,需要在双方同意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