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且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依据公司实际经营中重要事项的开展情况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依据规则,董事会提请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15日发出会议通知,召集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则需提前20日发出会议通知。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