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增至13天,取消晚婚假
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并取消现行条例晚婚假的规定。据悉,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加上10天,共有13天。
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15天
新条例同时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等优待政策。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给予合法生育夫妻男方十五日护理假,取消原条例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据悉,我国规定的产假为98天,加上3个月,则为188天,即我省女职工在生育一孩、二孩时可享受188天的产假,而男职工的护理假也较原来的10天增加了5天。
婚假、产假期间享全勤待遇
根据新条例,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四种情形夫妻双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新条例修改了可再生育子女的情形。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新条例还规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这些规定主要是以保护妇女生育权为出发点,侧重保障未生育妇女的权益及婚后双方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权益。
农村独生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校可加分
此外,新条例将原条例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