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实施美容医疗(包括提到的注射玻尿酸)的医师均应符合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