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参考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3〕42号)
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3、《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4〕1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