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个案例:上海某企业员工A在原工作单位B已工作满4年零7个月。现B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经司法机关介入,广州离职补偿金免税额在2009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单位向A支付人民币26万元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