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依法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至多支付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但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考虑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为实现及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其他预期目的,可酌情增加补偿金,就算超出法定限额也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只要用人单位自愿超限支付即可。
之所以法律规定最高补偿年限也是为了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避免企业承受过重压力,尤其是一些面临转型升级的企业。
注:上述超限补偿的现象常有发生,因为只要有证据(提示:书面证据很关键)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2年的,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较难主张解约。但出于清退老员工的目的,往往会作出必要退让;因为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且拒绝离职的,用人单位强行“清退”则依法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赔偿金,最高限额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只要协商妥当,用人单位会愿意在12-24个月的限额内作出补偿,如此在特定情况下对劳资双方均是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