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 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即用 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有三个条件:一是加班加点的原因是出于生产经营 需要。所谓“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 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二是程序上必须与工会和劳 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有时间限制。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有特殊 原因的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此外,对怀孕7个月以上 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