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流通为中心的德国票据制度蓬勃向前
票据制度的设计是为了解决商人之间的交易的繁琐和不安全的障碍,法国票据法解决了这一难题,而如何快速的流通是票据法律制度面临的第二个障碍。法国票据法制度并未解决这一障碍,反而由于法国票据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为证据的“票据”制度,以及需要提供“对价”的制度给需要流通功能的票据带来了新障碍。
1848年德国学者们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吸取了法国票据法的经验,最终确立了以流通为中心的德国票据法律制度。这样的制度使票据的持有人确实地取得了票据权利[3].与法国票据法不同的地方就在于票据权利的产生始于票据作成,票据关系而与非票据法上的原因关系相分离,无论票据法中的原因关系是否有效,对于已作成票据的效力不发生任何影响。原因关系在票据上表现为一般债权,而基于原因关系的当事人行使票据行为,并发生的票据法上的效力。这种票据债权和票据债务关系形成后,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且不再受原因关系影响,当原因关系发生改变时,例如,买卖合同撤销,或租赁合同解除,等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发生改变,就是说,基于买卖关系发生价金支付而进行的票据授受后,即使买卖关系无效或者解除而导致价金债权消灭,票据债权仍然有效。而它的作用也是主要表现在发生抗辩切断的情形,也就是对票据义务人抗辩的限制[4].“由票据债权的流通性特征引申出的票据债权无因性的理论”[4].日本学者松波仁一郎认为,德国票据法系的特点是以资金关系、原因文句、指示文句在票据的规定中除去,使票据法成为简明而又正确之一物矣[5].确立了以流通性为目的的立法选择,德国学者们选择了票据行为无因性作为票据法理论的奠基石,使近代的三个票据法体系最终形成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