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司法解释冲突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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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法律与司法解释冲突怎么办,司法解释的效力具体如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法律与司法解释冲突怎么办

一、法律与司法解释冲突怎么办

一般司法解释是因原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或者容易引起歧义而作解释,司法解释本身很少与法律条文本身相冲突。如果相冲突,以法律条文为准,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如果司法解释机关认为法律条文规定的不当,可以提前全国人大常委作出修改,不能自己作出与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二、司法解释的效力具体如下:

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

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

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用问题也进行解释,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

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

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

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

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

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

从以上小编为大家作的解答来看,当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了冲突的时候,为了遵循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我们应当以法律条文为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时刻遵守法律,若大家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的话,可以向本网站进行更多的法律咨询,祝大家生活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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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广告公司的职员,最近公司面临了一些麻烦,请问广告发布合同是承揽合同吗?我现在想了解一下加工承揽合同解释。这样好让我方公司有些准备?
[律师回复]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承揽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承揽的标的;
(二)承揽的数量;
(三)质量;
(四)报酬;
(五)承揽方式;
(六)材料的提供;
(七)履行期限;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除上述条款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认为应当订立的条款,如,技术保密条款、担保条款等。
三、承揽合同的漏洞及欺诈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
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
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定做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做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做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笔。
4、定做方提出的定做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
根据承揽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揽人一定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同样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做人经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
而事实上,定做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合同中定做人往往对定做物的质量标准定得非常简单,或者模棱两可,使承揽人不可能按标准完成。
还有的是定做物按标准完成的成本过高,使承揽人最后不得不放弃履行。
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的陷阱。
5、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进行欺诈。
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做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
但在合同中定做人一般制订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
有的合同中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做人可以借口质量不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或“承诺金”的目的。
6、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欺诈。
在承揽合同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做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做方作为抵押。
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这点进行欺诈。
例如,利用承揽合同,收取押料款后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7、利用所谓的“提供散件,组装回收”对承揽方进行欺诈。
一般是定做方将产品散装元器件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组装,然后由定做方将成品进行回收,并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欺诈行为人一般采用骗取承揽人交付散装元器件押金的形式进行欺诈,承揽人完成合同后定做人以质量、时间等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并拒付押金。
四、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另外定做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订立承揽合同,必须特别注意对质量验收标准的确定。
在承揽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质量标准条款,而这也往往成为合同陷阱。
在订立合同时对质量标准一定要明确,不能过于笼统,更不能以看样验收代替。
如双方均同意看样验收,必须对样品进行封存或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定做人偷换样品,将承揽人拖入合同陷阱。
4、对产品的成本及上市的可行性进行考察。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加工产品的成本进行测算,并对产品的适用性进行考察。
多数承揽合同欺诈中的产品都不具有适用性,因此对于加工制造的产品是干什么用的,承揽人必须进行考察,从而了解产品的市场及价值,对可能出现的欺诈风险进行预防。
5、对承揽合同中设定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应当弄清其含义,不可盲目支付。
对于承揽合同中出现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例如“质保金”、“押料款”、“承诺金”等不管名目如何,但一般欺诈行为人都要求被欺诈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但被欺诈人多数为得到加工任务而不惜代价支付了这些费用。
如果承揽方能认真了解这些费用的用途,不盲目支付,被欺诈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
6、签订合同中不能急于求成。
承揽合同签订中,许多承揽人急于订立合同争取到任务,而定做人抓住这一心理,强加一些不合理条款,甚至设下合同陷阱,承揽人为揽任务盲目接受,无异于饮鸩止渴,最后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保持冷静不要为表面利益迷惑,为避免风险宁肯放弃,也不能接受不合理条款或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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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仿效商标制度采用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
根据目前域名注册制度的规则,域名注册人不需要进行任何的维护,一经注册将长期有效。这样使本就有限的域名资源变得越来越少。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注册制度,采取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例如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每10年进行续展,经过续展后的商标将继续有效。这样,将使某些被长期遗忘的域名重新进入公众领域所使用。
3、仿效商标制度设置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
有些域名被注册后,并没有被有效的利用,这样不能将有限的域名资源加以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不使用制度,对于长期不使用而丧失其价值的域名,可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予以撤销。防止有些域名持有人的恶意强占行为,也可以将有限的域名资源被充分的利用起来,发挥其价值。
4、完善域名保护的司法制度
完善有关域名制度及域名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域名纠纷解决的司法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域名的发展,实现域名在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有益作用。
口头协议与合同冲突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协议与合同冲突怎么办
一般以书面合同为准。
一、书面合同
在经营过程中,一般都会签订书面合同,但有时候也会出现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优劣,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上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口头方式。但有的时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要采用书面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等。书面合同是只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合同能够将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明确地记载下来,有利于保证民事活动的安全。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书面合同时非常好的一种合同形式。建议在经济交往中,能够订立书面合同的,一定不要偷懒。有了书面合同,在公司内部管理上也方便了许多,履行一份合同,可能会涉及到公司的几个部门,生产、销售、仓库保管、财务结算等,可以根据合同设计管理流程,确保及时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及时收回货款,防止货款帐期过长,导致变成呆死帐。
二、口头形式的合同
口头形式的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当面交谈或者电话交谈的方式确定的合同内容,这类合同简便易行,比较迅速的完成交易,只是口头合同没有书面的凭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举证困难,难以分清是非,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即时交易中可以采用口头合同。如果是长期的业务合作,也可以通过电话订立合同,但是后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工作。这样,这些工作的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
因此,建议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较为复杂的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履行人员较多的合同等最好都要签订完善的书面合同;对于能够及时履行,非常不方便签订书面合同的,最好也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证据。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合同管理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合同管理不是仅仅限于保管好合同,还要根据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及时提醒管理人员做好履行合同的监督工作,既要防止自己违约,又要及时发现对方违约的行为并给与足够的制止,确保合同实现签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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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合同能够将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明确地记载下来,有利于保证民事活动的安全。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书面合同时非常好的一种合同形式。建议在经济交往中,能够订立书面合同的,一定不要偷懒。有了书面合同,在公司内部管理上也方便了许多,履行一份合同,可能会涉及到公司的几个部门,生产、销售、仓库保管、财务结算等,可以根据合同设计管理流程,确保及时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及时收回货款,防止货款帐期过长,导致变成呆死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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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较为复杂的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履行人员较多的合同等最好都要签订完善的书面合同;对于能够及时履行,非常不方便签订书面合同的,最好也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证据。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合同管理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合同管理不是仅仅限于保管好合同,还要根据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及时提醒管理人员做好履行合同的监督工作,既要防止自己违约,又要及时发现对方违约的行为并给与足够的制止,确保合同实现签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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