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返还彩礼纠纷逐年递增,但审判实践法律依据仍显不足,裁判理念仍应尽量遵循人民群众一般性的生活习惯。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首先,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而非简单地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即时行为,因此,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有重要影响。双方已具有婚姻的实质内容,要求全部返还彩礼,不符合人民群众一般性认知与实质公平。
总而言之,首先,双方未共同生活,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均应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根据时间长短,确定返还比例。其次,生育是婚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重要体现。生育子女,一方面对男方来说有一定慰藉,另一方面对女方身心又有较大影响,因此,生育情况应当作为是否返还彩礼的重要考量因素。一般来说,已经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最后,将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查明彩礼是双方共同消耗,还是接受彩礼一方单方使用。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消费等,在彩礼返还时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扣除。如果不懂,你可来电或者加微信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