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行政许可原则,关于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查、申报备案以及消防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惩罚权力被明文批准并依法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执行,原由消防应急救援机构行使的此类职权将不再继续承担相应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