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句话内涵很丰富,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一)存在书面合同。法律上书面的范围不仅仅是指纸质,电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电子邮件。但是由于电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讨论,枉费功夫,所以推荐使用纸质的劳动合同。
(二)存在签订行为。签订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认可。纸质的劳动合同上,双方要签字盖章,而电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认可的语句和发出该语句的行为,也是签订。
(三)存在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法定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项。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司所采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没有异议合同自动续签。这一做法使得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单独的书面版本,没有单独签订的行为,其劳动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确的约定。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应当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