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