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保修服务,即生产厂商在向广大消费者出售其产品之际,所配套提供的一种重要售后服务项目。
这种服务通常会列入电子电器产品、交通运输设备、各类机械装置以及建筑工程产品等多种类型的产品中。
其中,包修服务则特指在“三包”(含包修、包换、包退)有效期限之内,除非由于消费者使用或加以妥善保管不当等非自然原因导致商品无法正常运作,那么在进行产品维修过程中,消费者可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而是由生产厂商给予无偿的维修支持。
而针对保修和包修这两种常见的售后服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五条已予以明确规定:对于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或者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共识的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承担起修理、更换甚至退货的责任。
同时,在保修期间内,若经两次修复依然无法实现商品的正常使用功能,此时经营者还需负责为您更换物品或者全额退还购物款项。
据此可见,尽管保修与包修的理念相似,但实际上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其中,包修意味着在包修期限内,消费者购得的商品在接受维修服务时将享有免除所有费用的优惠待遇;然而在保修的情况下,则仅仅代表着生产厂家对于其所提供维修保障的郑重承诺,其具有选择性地提供给消费者所需缴纳修理费用的选择权,也允许消费者选择性地放弃交纳修理费用,而无论决定是否交纳,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都不会对此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