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破产保护过程中,经过法律明确规定并授予特定人员的权利,即实施重整申请。
这种申请可由具有相关资格的股东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相应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拟定和执行债务重组的时间限制为六个月。
若在此期间内未能及时制定出有效的重整计划,则应据此终止其重整行动,进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环节。
所谓重整申请,根据破产法之具体规定,系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得依照法规规定,径行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重启对债务人之重整进程。
当债权人提出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的请求时,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其出资额在债务人注册资本中占比达1/10以上的出资者,均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