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条款法律法规之要求,若员工因旷工而达到了严重违背公司规则和规定的范畴,则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单方面解除劳资关系的权利,同时不需要承担任何额外的赔偿义务。
然而,假设员工因旷工行为从而给雇主带来了实质性财务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该名员工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即便员工选择以旷工的方式自行终止雇佣关系,但仍有权获得在正常履行本职工作期间所应得的全部薪资待遇,因此,雇主并不能无缘无故地扣除或者拖延发放这些工资福利。
至于若员工因旷工对雇主产生了直接的实际经济损失,雇主有权索取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