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在准时上下班的基础之上,还需参加额外的会议安排,这将被视为加班,除非这些工作任务是受到《劳动法》明确规范及保护的范畴,否则均应视为加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一条,我们呼吁各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首先应与工会组织以及全体劳动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协商,并且只有在在符合特定情况且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才能适度地延长工作时间,但原则上每天不应超过一小时;而针对那些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每日最高时长也不应超过三个小时,当然,如果每月的总工作时间累积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也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