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在同一合同中同时适用的问题,我们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确实有权利就定金及违约金这两方面作出相应的条款设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往往需要从中择其一进行应用,同时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在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共存的情况下,坚守合同义务的一方只能够依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适用于自己的一项赔偿方式,即违约金或是定金。
在遇到当事人标注了违约金并且还设置了定金的情况下,当其中一方出现违规行为时,另一方则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选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对其予以惩罚。
另外,对于定金无法完全弥补一方因违约带来的损失的情况,受损方有权向上诉求赔偿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