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您在上班途中走路不慎摔骨折的问题,我们遗憾地告知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此类情况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一般而言,自行走路时摔伤导致骨折难以视为工伤。
然而,作为员工,您仍然可以透过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药费用以应对突发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贵单位无法直接对您受伤一事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们仍具备相应义务去同情关怀或提供必要援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动者符合以下某个条件时,其身体遭受的意外伤害可被视作工伤予以鼓励保护:
1. 在职业活动中因职务行为而遭受事故伤害的;
2. 在任务执行前或收官阶段在工作场所内,因为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善后事项而遭到事故伤害的;
3. 在上班时间与地点,因履职尽责过程中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的;
4. 患有职业病的;
5. 因公出差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亡或失去联络的;
6. 在日常上下班途中,因遭遇非个人主要过失的交通意外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的伤害的;
7. 由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视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