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庭审程序之达序发端
1、在正式进入庭审程序之后,书记员须谨慎查验原告方、被告方、
第三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一应人员之到场情况,发现有缺席者,须立即向主审法官作出汇报,同时公示法庭规则以引导全体诉讼发起者与陪观者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2、主审法官宣布法庭的正常启动。
3、核实原被告双方法律顾问及其各自委派代表,以及
第三方人员等身份信息。
4、主审法官需审查当事人对于庭审现场人员身份认定是否存在疑虑,经确认无异后向公众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主审法官向当事各方明确提醒维护自身权益的法理及法律要求,并在适当时候检验其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或者书记员持有回避请求。
(二)庭审程序之专项调查
1、当事人作实质性陈述。
由原告
首先将自身的诉求及相关依照的事实与理由向法庭陈述,随后再由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事项进行反驳性答辩。
2、举证环节启动。
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原则,原告应按照已拟定的主张向法庭提交支持其观点的证据资料,被告方对此有权表示质疑进行对峙式质证。
待被告方完成质证后,其亦有权自行递交反驳原告方诉讼请求的证据,至此原告方需要
再次展开反制性的质证辩护。
3、合议庭成员应当事人请求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询问,旨在发掘更多细节信息。
4、主审法官收尾宣布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暂告结束。
5、主审法官总结争议焦点,使庭审过程更明晰明了。
(三)法庭辩论程序之核心环节
1、法庭辩论的宗旨在于在已有的法庭调查结果的基础之上,经过各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陈述理据,分辨是非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