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相关程序,企业在正式开办之前需要如下步骤:
首先是进行名称审核与申请,在明确了公司性质、名字、注册资金以及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之后,便可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通过网络平台递交公司的名字申请;
其次,完成待审材料的准备并提交,在得到核名的认可之后,进一步确认公司注册地、关键领导层信息以及经营业务领域等相关内容,并进行在线预先申请;
第三步是材料预审环节,这一步骤过后,按照预设好的时间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资料实物提交,等待收到准允成立登记的通知;
最后,领证并刻章,领取到准予设立登记的通知书之后,携带起草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公司执照的领取事宜。
同时,凭借此营业执照及其他文件,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制作点,印制出代表企业形象的各类公章(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及发票专用章)。
至此,一个全新的公司将正式步入市场经济舞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