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约定,广大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及时向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若物业服务团队已经依照合约做好了其应尽之责,仅因业主尚未实际享受到对应的物业服务而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属不当。
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责管理人员等得使用已为业主所有的共享部位所产生的收益,并需在扣除适当成本后,将剩余金额归还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例如,常见的诸如街道前的阻挡车辆的闸门上所展示的广告,电梯内部的广告投放,快递储藏柜及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凡此种种通过公共场所或设施所获取的收益,物业都不能够擅作主张将这些收入私自带入自己囊中,而是应该将所得利润与小区业主分享。
对此,当物业的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及服务态度等因素直接影响到住户的生活品质之时,业主其实并不需要继续忍受,因为从今往后每位业主都有权解除与不理想的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如《民法典》第二百
八十四条便赋予了业主此项权利。
一直以来,在遭受物业服务不足的情况下,业主往往担心因投诉可能引发的不必要麻烦,但是自今年开始,业主便可自行选择是否更换物业服务团队了,这无疑将极大地提升小区物业的整体服务质量,进而改善居民的生活体验。
最后,《民法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