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通常而言,继承制度的实行必须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这一必要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继承权并不是继承人即时所能享用的权利,而是一种带有期待性质的基于继承关系的潜在资产。
若被继承人尚在世,则继承关心将无法得到确立与履行;唯有当被继承人离世之后,继承权才能正式成为被继承人合法拥有且可被继承人直接行使的既定权。
此外,遗嘱继承权的实施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需在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
其次,被继承人须脱离人世。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双亲仍然健在,他们所居住的不动产便不适宜由其子女进行继承。
然而,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程序实际上称为“生前赠与”,而非“继承”。
(二)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或是通过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
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所取得的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亦或者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被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
但是,无权将涉及家庭共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等未做分割处理的财产视为遗产进行继承。
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先对这类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剩余的部分方符合作为遗产所需具备的条件——归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财产。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来源不明的财产都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应按照继承的方式获得。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根据房产继承的相关规定,首先要看遗嘱是如何进行规定房产继承的,如果遗嘱之中没有进行房产继承的规定的话,那么则按照国家所进行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来对房产进行相关继承。具体的继承相关办理要根据国家所进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来办理继承手续,才能够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