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新规2024正式实施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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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继承新规正式实施,因为实际上我们国家《民法典》将1日实施,涉及到房产继承方面的问题也会相应的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遗产再进行继承的时候必须要具有合法的集成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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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继承新规正式实施吗?

主要还是《民法典》将1日实施,其中房产也会相应发生法律效力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 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 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 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二、房产赠予、继承过户所需资料包括哪些?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两人和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其中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薄,户口不再一个户口簿上的须提供结婚证;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提供相关证件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⑵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⑷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赠与合同或受遗赠证明(遗嘱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公证书(原件);

6、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原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8、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9、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11、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2、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在当代的社会,只要涉及到继承方面的问题,就应当谨慎小心。比如说遗嘱继承的应当书写书面的遗嘱,而且需要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否则的话,遗嘱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将1日实施的《民法典》当中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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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过继收养政策是哪年开始正式实施的?谢谢!
[律师回复]   子女过继条件有哪些?
  有效的子女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所以,下面参照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领养或收养孩子遵从以下规定办理子女过继的手续就可以了,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民政局或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子女过继,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子女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 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另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子女过继如何办理
(一)子女过继,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一)子女过继,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子女过继,收养登记的步骤 。
  1.子女过继,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 子女过继,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A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B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C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 子女过继,收养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 子女过继,收养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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