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对于已经正式移交房屋所有权于业主的空置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者为业主本人。
当物业正式移交给业主之后,即由购房者承担相应责任,自移交日起业主需开始支付物业费用,并在入住之后全额缴付;然而,如果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在该物业内,或者即便已经入住,但是长期(连续
六个月以上)未在此物业使用的情况,则业主应对物业管理进行如实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以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作为空置物业管理费用进行支付,或者按照省市县级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进行收取。
(二)对于尚未正式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物业,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在物业建成之日起至交予物业购买方或者业主度过物业服务费之前,由建造商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基于此法令,开发商应该承担自物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合同之日起的初始物业服务费用。
此外,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补充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造商可以优先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且,双方应签订详尽的初始物业服务合同。
(三)针对空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准则问题,物业服务收费范畴应视物业的性质和特征而定,分为强制性的政府指导价以及市场自行调控价两种形式。
具体的定价模式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决定。
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有权限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标准,如等级标准等多项因素,共同制定适用于当地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公告于众。
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则须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上述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提前约定。
总而言之,无论是否实际入住,物业费用均应由业主分担,但并非全额赔付,通常只需支付全额的70%即可。
因此,在涉及此类事务时,务必与物业公司达成共识,并将相关内容载入物业服务合同中,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