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时,这份约定成为了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规定,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解约。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妥当性的商讨并达成共识的话,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能按劳动合同中所约定之条款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工作环境或安全护航措施,或者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薪酬等情况时,劳动者也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然而,如需正常离职,则需要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出现通过暴力、恐吓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迫使劳动者继续工作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采取危险性作业的方式,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劳动者有权立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知会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