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表述太过直白,用词较为口语化,因此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更为专业和严谨的措辞方式来重新表达同一内容。
以下是改写后的详细表述: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当事人之间已经确立雇佣关系,而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该从正式开始工作的那一天算起的一个月之内及时签订。
第二点,如果用人单位在正式雇佣员工之后的一年内未能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被视为该用人单位与相应的员工间已经达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若用人单位在正式雇佣员工后超过一个月却不足一年仍未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必须按照双倍工资的标准向相关的员工进行薪酬补偿。
最后一项,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30天将结束或者延续劳动合同的意愿以书面形式告知给各个员工,并且与他们共同商讨并处理好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