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仅仅是警方用来控制相关人员并进行进一步调查的一种必要的手段,而不是一种刑事制裁。
因此,尚未被判定有罪或者接受过刑事法律处罚的嫌疑人,就不存在所谓的“案底”。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相关行为人的确涉及到犯罪活动,且经由法庭判决认定其罪名成立,那么,相关的判决就会记录在案,也就形成了案底。
总的来说,刑事拘留虽然性质与一般的民事或行政拘留不同,但由于其与定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所以被拘留者并不直接成为有犯罪记录之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