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并未对不同类型的拆迁补偿制定具有明确金额限制的规定,仅仅设定了一份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性的标准制度。
具体来说,针对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房屋,其货币补偿的最低额度应等于建筑物本身的建设成本价格;此外,拆迁方也可以选择以宅基地或者地价的形式,来作为补偿的代替方案。
而在涉及到房屋置换部分时,同区域内拆迁房屋所能得到的最小面积应与原有房屋的面积相等,这也是房屋置换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对于居住在城市中心村庄中的居民,其货币补偿的最低价格应参照市场的现行价格进行调整;而若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产,那么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则需要依据同区域的标准执行,即拆迁方应以同等面积的房屋作为置换回报,同时货币补偿也需按照市场价格加以衡量。
拆除作业的单位须依照上述的相关法规条例,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者或是使用者提供以下多种种类的补偿:
包括但不仅限于(1)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它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们因为房产被拆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个补偿主要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再根据单价计算每平方英尺的费用;(2)周转补偿费,是针对于那些因被拆迁房屋而临时居住困难,或者不得不自行寻找新的临时住所的住户,它给予这些住户每月一定数量的补贴,以此来缓解他们的临时居住困难;(3)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的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一些本该享有的权益,比如自愿将原住址迁移至郊区,或者是放弃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个项目,如上述几种方式所示,都会依据本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土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所设定的标准来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