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因无知或疏忽而误售假药的案例而言,依据现代刑法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的基本法理——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若相关人员确然未曾意识到所出售药品系假冒伪劣,那么他们显然无法产生故意销售假药这一犯罪意图,因之也无法被认定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自然也不必承受刑事制裁之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务过程中,由侦查监督部门的正义使者们所进行的司法推断往往成为关键,毕竟仅凭被告人的自我陈述难以准确无误地揭示事实真相。
若判定存在应当知晓销售假药真实性的法定判决情形,则依据销售假药罪的法律条文对此类案件依法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