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工作期间遭受自杀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所定义的“工伤”范畴。
该法律法规严明规定,若当事人是在故意违法犯罪活动之中受到损害,或是处在醉酒或吸毒状态下导致受伤,亦或是出于自我保护目的进行自残或自杀的情况,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之内。
而我们所说的“工伤”通常是指在生产劳动环节中,由于外来因素直接对人体组织造成的突发性的意外损伤,例如因为职业性事故所引发的死亡,以及随之而来的急性化学物质中毒等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