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具备提取现金的资格。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无自有房产者负担房屋租金所需款项;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后,其住房公积金在帐户内连续处于静止状态超过六个月或者住房公积金已经停止缴纳长达二十四个月并且该帐户处于暂停使用状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以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群;购买、建设、改造、扩建自有住房或者偿还自有住房抵押贷款的利息和本金等情况下,均能够申请领取现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