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关于离婚后彩礼和黄金首饰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1. 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予返还彩礼。2. 黄金首饰:如果是在婚前由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黄金首饰,通常视为对个人的赠与,属于受赠人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赠与的,则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是赠与给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具体到实际情况中,需要结合首饰购买的时间、目的、资金来源以及双方是否有明确的赠与约定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