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用人单位须为其雇佣的工人购买社会保险福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一范畴,任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并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的缴纳。
因此,“临时工”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社保权利。
而且,目前劳动者的定义已经相当宽泛,不仅仅包含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员工,还应当包括各类短期就业人员。
因此无论是长期稳定工作还是仅具有短暂性收入的临时工,只要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劳动关系,那么他们就同样应该拥有同等的待遇及合法的福利保障。
对于那些进城打工的农民朋友们来说,更不应将自身与正式员工区别开来,在享受法律赋予你们的各项权益方面,切勿因为不够了解而丧失追求公平正义的机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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