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契税需待商品住房竣工交付之后,正式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时进行支付操作。
契税的缴纳日期应当设定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期,与交付房屋这一行为并无明显的关联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纳税人签署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的当日起,或在纳税人取得其他可认定为附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起,便视为其法定的契税纳税义务的最初发生时间。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买卖交易过程中,若买卖双方未能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先交纳契税后方可接受房产交付,那么开发商实际上是没有权利强制购房者先行缴纳契税再完成房产验收的程序。
换句话说,只要契税能在办理完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前最终完成缴纳即可,整体来看,这个时间的控制其实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紧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