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缔结连理之后,赠予之物如嫁妆等,可视为婚后赠予的一部分。
并无特指归一方所有时,则该物品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凡涉及夫妻双方财产内容如下:
包括在婚姻持续阶段内通过工作、奖励以及提供劳务而获取的资金;通过经营、投资及创新活动而产生的利润和回报;知识著作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得收入;结婚时从父母或其他受赠人处继承或接受的遗产和馈赠。
在此之中,若未曾有过清晰说明归属某一方所有者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