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适用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明确规定仅在下列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
(1)该类房产的不动产登记册在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过程中出现了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身名义从事无权处分行为;
(3)受让方在接手该房产时为善意第三方;
(4)受让方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收购该房产;
(5)必须已为受让方完成对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