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无法重复提交已经递交至法院且已送达到被告手中的法律请帖(起诉状)。
然而,若在开庭审理之时需要修改法律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则可采取口头陈述的方式在庭审中加以补充或者修正。
对于原告方选择增加其诉讼请求,以及被告人提出的反诉主张,甚至是第三方向法庭提出与其法院当前案件相关联的诉讼请求,这些请求都将被纳入并结合一并审理。
如果司法机关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这就意味着在经过详尽的法庭审理之后,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性。
这也是法院在审理结束后所作出的明确判断,因此,同一事项及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起诉讼,这和驳回起诉的概念并不相同。
当驳回起诉之后,如果发现有新的消息或者状况,还是可以使用同样的事实进行下一次诉讼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