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产假应当自预产期至少提前15天下发并进行启用。
若是在该期限内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批假的情况,则属于违规行为,产妇有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若预产日期已经超越了上述15天的范围,此时单位方有权不批准假期申请,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依据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履行手续。
在此基础上,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女性员工享有为期98天的产假福利:
包括产前15天的休息时间、因生诞难产而额外增加的15天假期以及对于生育多胞胎者,按照每增加一名婴儿而额外增加15天假期的标准。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