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教唆犯在法律规定中的追诉时长,这一问题主要是由被教唆者所构成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决定的。
依据我国宪法典(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情形,其相应的追诉时效可以依次描述为:
若犯罪行为所处的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五年,则其追诉时效应为五年;如果是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被设定为十年;倘若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将会延长至十五年;而当法定最高刑为终身监禁或死刑时,则其追诉时效将长达20年。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达到20年后仍需追诉的情况,也需要上报至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除此以外,亦有特例存在——倘若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采取逃离现场等方式躲避侦查和审判,或是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起控告,而相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却未按规定立案处理,此时,追诉时效就不再受限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