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配比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其一为均匀分配方式;
其次是个人决策制;
最后则是差异化股权配置机制。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完全平均分配和个体不受限制的控制权均非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稳健策略。
首先,股权平均分配这种方式,其优点在于共享利益与共同承担责任,但在实际运营中,难以保持步调一致,从而影响工作效能。
其次,将绝大部分股权赋予个人,即便此人具有卓越领导力,也可能导致操作不当、固执己见等问题,极大地增加了创业风险,也使得团队智慧难以充分发挥,对企业长大并无裨益。
最后,对于核心发起者,他们应当持有较大份额的股权,但同时也要肩负实质性的工作职责。
特别是在人员规模较小的初创期,主导者需持股至少51%;而当团队规模扩大后,这个比例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总股本的51%。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