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对于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所做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直接向做出此行为的部门或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若对最终结果仍不满意,还可选择申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寻求裁决。
同样,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到您已依法获取的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水资源等,建议首先申请行政复议,若对结果不满再考虑将案件提交行政诉讼或声明。
此外,当您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产生分歧时,我们建议暂缓争议,先行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完成支付及缴纳滞纳金或提供适当的担保后,再考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