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建议您在国外签约时,使用中英两种语言留名,或是仅填写中文姓名。
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使用缩写署名;且关于能否以曾用名、英文昵称、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替代真实姓名签字的规定,也是留有余地。
然而,这种做法会加大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证明难度。
因此,我们还是推荐您以最常用的中文姓名作为落款。
在此,祝愿您的合约签署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