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得进行解雇的原则下,依据我过《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工作的意见》这一法律法规,特定情况可进行辞退处理。
具体来说,公安干警一旦存在下述情形中的任何一条,都应受到辞退处罚:
其一,若公安干警的资质并不符合当初录用该行业人员的标准及相关流程;或者在没有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招聘的情况下,都将面临被辞退的命运。
另外,如果在连续两年的年度考核中,都被确定为职业表现无法到位的话,同样会被视为不合格人员,从而予以辞退。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