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也,所谓特殊工种,实则是指出于安全生产考虑以及保护人员职业健康之需而产生的一些工作岗位。
具体地说,特指那些在井下、高空、高温环境下从事极具挑战性与危害性的作业;或者是在重复劳动及负重方面格外突出,给身体带来较大负荷的工作。
至于特殊工种的范畴,则由相应行业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明确界定,这并非一个科学严谨的科研词汇,仅仅是社会各界在口耳相传中赋予的特定称谓罢了。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定义。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